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指导意见》(赣办字〔2016〕35号)的通知精神,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我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下简称“集中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集中整治时间
全市“集中整治”工作从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
二、集中整治范围
1.市、县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基层执法、监管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具体单位主要包括:基层检察室、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林业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财政所、国土资源所、国税分局(征收组)、地税分局(征收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分局等。
2.市、县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公共服务行业基层站所及其公职人员。具体站所主要包括:动物检疫站、粮管所、司法所、供电所、卫生院、中小学校等。
3.乡镇(街道、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场)内设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村民小组及其村、组干部。
三、集中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和查处发生在基层的处事不公、以权谋私、作风不实等三类典型问题,具体问题为:
(一)处事不公
1.在基层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问题;
2.在办理社会保障、项目扶持、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与民争利等问题。
(二)以权谋私
1.在扶贫领域及惠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雁过拔毛、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贪污侵占等问题;
2.在集体“三资”管理、征地拆迁中强占掠夺、侵占挪用、损公肥私等问题;
3.在基层事务管理中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缴、克扣、拖欠群众财款以及学校教育乱收费等突出问题。
(三)作风不实
1.在基层服务工作中办事态度生冷、作风简单粗暴,对待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应付了事等问题;
2.在制度落实中政务、村务不公开,群众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四、集中整治步骤方法
全市“集中整治”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纪委牵头组织协调,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乡镇(街道、场)和市、县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基层执法、监管单位及基层站所具体组织实施。集中整治工作共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综合治理、总结提高等四个阶段进行,其中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贯穿于“集中整治”工作的全过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
各县(市、区)党委、县(市、区)直接联系基层单位(站、所)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两学一做”,制定集中整治方案,作出相应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电子屏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基层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集中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8月30日前)
各乡镇(街道、场)党委和市、县直接联系的基层执法监管单位及基层站所,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结合职能要求,对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深入查找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尤其是各村(社区)、村民小组要在去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深入查找虚报冒领、贪污挪用、骗取套取农村集体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各县(市、区)和市、县直接联系基层单位(站、所)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整治单位(站、所)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基层整治单位(站、所)和个人要对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到位;对自身存有贪腐行为问题的,要主动自首,向组织讲清楚,争取宽大处理。
各基层整治单位(站、所)党组织要结合“两学一做”活动,按照“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的要求,坚持以“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的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理想信念、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教育,增强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切实依靠党内生活解决问题;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组织党员干部采取自己找、群众提、同事帮、领导点等方式,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订整改措施,作出整改承诺,并在本单位公示整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评判。
各级农工部、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对基层办事不公、执法不公等问题进行调研,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牵头对扶贫等惠民专项资金、集体“三资”管理和涉农负担等问题进行调研,各级纪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对基层干部作风不实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推动集中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此外,各牵头部门还要按照省直各牵头责任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三)综合治理阶段(2017年4月30日前)
1.排查问题线索。全市各乡镇(街道、场)要在办事窗口、村务、社区公开栏醒目位置开设监督栏,各市、县直接联系的基层执法监管单位(站、所)要在办事窗口开设监督栏,公布市、县、乡三级监督举报电话、邮箱或网站(市监督举报电话0795-12388;宜春市纪委监察局网站“举报入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诉求,梳理问题线索;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和公安、信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及涉纪问题线索的移送;各县(市、区)要将巡察工作向村(社区)、组延伸,在去年集中排查的基础上,对扶贫领域以及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集体“三资”比较多的村(社区)、组要进行重点巡察和财务审计,着力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要对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建好台账、分类处置、逐一核实;要集中交办、督办一批重大问题线索,必要时,市、县纪委要进行直接查办。
2.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督导、电话调度、材料汇报等形式,经常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县直接联系基层单位(站、所)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本系统基层单位(站、所)认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推动工作落实。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频发,或对突出问题整治不力、查处问题不认真、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要严肃追究党委、纪委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以及发现后不报告、不移送的,要严肃问责。
3.坚持挺纪在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个人违规违纪问题,落实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政策,主动查找和纠正问题的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不主动查找、不如实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有错不纠、顶风违纪的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坚决查处通报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同时,要把正风肃纪与激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统一起来,区分问题性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4.落实公开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商农业、财政部门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在村(社区)委进行全面公开,公开信息要规范、统一;各村、组财务情况要落实每季公开制度,实行组级财务情况由村(社区)委负责公开,村级财务情况由乡镇(街道、场)负责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5月31日前)
各地、各单位要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形成制度。要树立正面典型,表彰先进,弘杨正气;要抓反面典型,教育他人,引以为戒。要建立完善机制。各地、各单位要针对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堵塞漏洞,源头治理。一是要规范基层权力运行机制,加快全市“三单一网”建设,做到权力清单化、过程公开化、决策民主化;二是要创新基层干部管理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干部考核、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群众评议评价等制度;三是要完善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落实工资待遇保障和激励措施,让优秀的基层干部受到表彰,得到实惠。四是要建立基层便民惠民制度体系,重点围绕群众关切的集体“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扶贫惠民补助、便民办事、低保医保等问题,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办法。
五、集中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次“集中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市建立“集中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农工部、市信访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压实责任。“集中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尽好责、抓到位、见实效。各县(市、区)委和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党组(党委)要作出部署,统筹协调,加强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县(市、区)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亲自督办。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集中整治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场)党委(党工委)和基层执法监管单位、基层站所肩负“集中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是具体操作者,要从严从实抓好问题排查和问题整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牵头主抓,协调各方,强化督查,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压实到基层。
(三)注重实效。“集中整治”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切实做到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严重就整治什么问题;要坚持“以查促纠、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使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到明显遏制,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得到明显优化,基层党员干部得到一次深刻纪律教育,群众对正风反腐的获得感得到明显提升。
各县(市、区)要将每月工作进展情况及《县(市、区)查处基层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有关数据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每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于下阶段工作开始后5日前,报市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938室,联系电话:3265834,联系邮箱:ycjw_lzs@163.com)。
各县(市、区)直接联系基层单位(站、所)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及每月、每阶段本系统基层单位(站、所)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本级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本系统每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上报市纪委。
检查站、林业工作站、财政所、国土资源所、国税分局(征收组)、地税分局(征收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分局等。
2.市、县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公共服务行业基层站所及其公职人员。具体站所主要包括:动物检疫站、粮管所、司法所、供电所、卫生院、中小学校等。
3.乡镇(街道、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场)内设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村民小组及其村、组干部。
三、集中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和查处发生在基层的处事不公、以权谋私、作风不实等三类典型问题,具体问题为:
(一)处事不公
1.在基层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问题;
2.在办理社会保障、项目扶持、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与民争利等问题。
(二)以权谋私
1.在扶贫领域及惠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雁过拔毛、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贪污侵占等问题;
2.在集体“三资”管理、征地拆迁中强占掠夺、侵占挪用、损公肥私等问题;
3.在基层事务管理中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缴、克扣、拖欠群众财款以及学校教育乱收费等突出问题。
(三)作风不实
1.在基层服务工作中办事态度生冷、作风简单粗暴,对待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应付了事等问题;
2.在制度落实中政务、村务不公开,群众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四、集中整治步骤方法
全市“集中整治”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纪委牵头组织协调,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乡镇(街道、场)和市、县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基层执法、监管单位及基层站所具体组织实施。集中整治工作共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综合治理、总结提高等四个阶段进行,其中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贯穿于“集中整治”工作的全过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
各县(市、区)党委、县(市、区)直接联系基层单位(站、所)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两学一做”,制定集中整治方案,作出相应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电子屏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基层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集中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8月30日前)
各乡镇(街道、场)党委和市、县直接联系的基层执法监管单位及基层站所,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结合职能要求,对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深入查找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尤其是各村(社区)、村民小组要在去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深入查找虚报冒领、贪污挪用、骗取套取农村集体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各县(市、区)和市、县直接联系基层单位(站、所)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整治单位(站、所)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基层整治单位(站、所)和个人要对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到位;对自身存有贪腐行为问题的,要主动自首,向组织讲清楚,争取宽大处理。
各基层整治单位(站、所)党组织要结合“两学一做”活动,按照“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的要求,坚持以“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的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理想信念、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教育,增强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切实依靠党内生活解决问题;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组织党员干部采取自己找、群众提、同事帮、领导点等方式,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订整改措施,作出整改承诺,并在本单位公示整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评判。
各级农工部、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对基层办事不公、执法不公等问题进行调研,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牵头对扶贫等惠民专项资金、集体“三资”管理和涉农负担等问题进行调研,各级纪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对基层干部作风不实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推动集中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此外,各牵头部门还要按照省直各牵头责任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三)综合治理阶段(2017年4月30日前)
1.排查问题线索。全市各乡镇(街道、场)要在办事窗口、村务、社区公开栏醒目位置开设监督栏,各市、县直接联系的基层执法监管单位(站、所)要在办事窗口开设监督栏,公布市、县、乡三级监督举报电话、邮箱或网站(市监督举报电话0795-12388;宜春市纪委监察局网站“举报入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诉求,梳理问题线索;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和公安、信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及涉纪问题线索的移送;各县(市、区)要将巡察工作向村(社区)、组延伸,在去年集中排查的基础上,对扶贫领域以及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集体“三资”比较多的村(社区)、组要进行重点巡察和财务审计,着力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要对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建好台账、分类处置、逐一核实;要集中交办、督办一批重大问题线索,必要时,市、县纪委要进行直接查办。
2.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督导、电话调度、材料汇报等形式,经常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县直接联系基层单位(站、所)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本系统基层单位(站、所)认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推动工作落实。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频发,或对突出问题整治不力、查处问题不认真、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要严肃追究党委、纪委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以及发现后不报告、不移送的,要严肃问责。
3.坚持挺纪在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个人违规违纪问题,落实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政策,主动查找和纠正问题的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不主动查找、不如实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有错不纠、顶风违纪的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坚决查处通报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同时,要把正风肃纪与激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统一起来,区分问题性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4.落实公开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商农业、财政部门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在村(社区)委进行全面公开,公开信息要规范、统一;各村、组财务情况要落实每季公开制度,实行组级财务情况由村(社区)委负责公开,村级财务情况由乡镇(街道、场)负责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5月31日前)
各地、各单位要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形成制度。要树立正面典型,表彰先进,弘杨正气;要抓反面典型,教育他人,引以为戒。要建立完善机制。各地、各单位要针对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堵塞漏洞,源头治理。一是要规范基层权力运行机制,加快全市“三单一网”建设,做到权力清单化、过程公开化、决策民主化;二是要创新基层干部管理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干部考核、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群众评议评价等制度;三是要完善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落实工资待遇保障和激励措施,让优秀的基层干部受到表彰,得到实惠。四是要建立基层便民惠民制度体系,重点围绕群众关切的集体“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扶贫惠民补助、便民办事、低保医保等问题,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办法。
五、集中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次“集中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市建立“集中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农工部、市信访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压实责任。“集中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尽好责、抓到位、见实效。各县(市、区)委和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党组(党委)要作出部署,统筹协调,加强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县(市、区)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亲自督办。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集中整治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场)党委(党工委)和基层执法监管单位、基层站所肩负“集中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是具体操作者,要从严从实抓好问题排查和问题整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牵头主抓,协调各方,强化督查,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压实到基层。
(三)注重实效。“集中整治”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切实做到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严重就整治什么问题;要坚持“以查促纠、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使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到明显遏制,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得到明显优化,基层党员干部得到一次深刻纪律教育,群众对正风反腐的获得感得到明显提升。
各县(市、区)要将每月工作进展情况及《县(市、区)查处基层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有关数据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每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于下阶段工作开始后5日前,报市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938室,联系电话:3265834,联系邮箱:ycjw_lzs@163.com)。
各县(市、区)直接联系基层单位(站、所)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及每月、每阶段本系统基层单位(站、所)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本级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本系统每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上报市纪委。